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获得的净收入、股份或出资比例可提取60%至95%奖励给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团队,其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依据1:《国务院 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第二条(六)
依据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16〕20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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